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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实施细则
2021-05-30 09:28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成信党委发〔2021〕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履行政治把关,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定和学校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管理学院党委会会议作为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院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引领、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方式。

管理学院党委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管理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师生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以及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班导师的教育培训和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对学院经费单次列支超过1万元的项目或资金安排事项,进行审议把关,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相关议题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前,应由党委会会议对其中涉及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主要事项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内设机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用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训,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出国、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师生评优、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学院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学生违纪处分、退学等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学期内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参会人员一般由党委委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的,为提升议事决策效率,相关议题应先经分管领导审议,并明确涉及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查督办。负责组织实施的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党政办公室应就议定事项执行情况形成工作台帐,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未经党委会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决议(决定)。在执行决议(决定)的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出现新问题,牵头组织实施的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应就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无重大调整,但对决议(决定)确有必要补充完善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并在下次党委会上作出说明,予以确认。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九条  若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党委会成员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检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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